关于开展“商道文化智库”体系建设 暨征集“智库专家”的通知发表时间:2026-02-04 15:48 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专家、学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特别是“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的重要指示,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化产业高端智库体系,华夏文化促进会文化产业工作委员会决定启动“商道文化智库”体系建设,并同步开展“智库专家”征集工作。 华夏文化促进会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7934W)的全国性、综合性文化类社会团体,自1992年成立以来,始终秉持“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文化交流、服务文化发展”的宗旨,在学术研究、非遗保护、文艺创作及文化产业推动等方面成果显著,具有广泛行业影响力和权威性。 华夏文化促进会文化产业工作委员会聚焦文化产业政策研究、业态创新、项目孵化与资源整合,致力于打造集前瞻性、战略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高端智力平台。本次聘任旨在汇聚文化、经济、科技、健康、中医药等领域的优秀人才,共同服务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助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次增补智库专家采取本人自荐、单位或我委之智库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有意参选,请填好《智库专家申请表》,传真或寄回我委,一经审核通过将及时颁发正式证书。 联系电话: 010—64463879 13911326889 邮 箱 : 819715800@qq.com 特此通知 华夏文化促进会文化产业工作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增补 智库专家 通知 抄 送:华夏文化促进会及直属机构、相关单位 华夏文化促进会文化产业工作委员会印发 华夏文化促进会文化产业工作委员会 商道文化智库专家管理条例 (2026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智库专家的管理,保障专家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意识,促进学习与交流,充分发挥智库专家在经济社会建设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华夏文化促进会文化产业工作委员会对于诚信守法、业务开展良好、有一定发展潜力、做出突出贡献、遵守文工委章程及专家管理条例、热心支持文工委工作、在其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杰出代表,可增选为智库专家。 第二章申请与聘任 第三条智库专家采取自愿申请,提交资质和业绩报告,再经专家领导小组进行审查,最后报文工委秘书处办公室审查签发后,方可发放证书。 第四条具有突出贡献的理论界、管理界人士、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的专家学者、领导骨干,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均可申请。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智库专家的权利: (一)可以以华夏文化促进会文化产业工作委员会智库专家名义,对外进行交流与合作; (二)可申请成为“年度优秀智库专家”,经审定合格的颁发证书和牌匾; (三)参与文工委的建设,申请课题立项和项目研究; (四)任期内免费出席文工委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优先获得演讲机会; (五)个人或单位的优秀研究成果,文工委可协助推广; (六)文工委为个人或单位在京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智库专家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文工委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文工委的形象和声誉; (二)积极参加文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并及时向我委提供研究成果,参与和完成委托的课题研究,积极为文工委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严格审批程序,聘任智库专家应按自愿申请、单位同意、组织审查、专家审核、颁发证书、入网许可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严格进行总量控制智库专家的人数编制,其任职三年,任职期满,经审查优秀者,可续任。 第九条无特殊原因两次不参加文工委举办活动的,将予以解聘;发现有违法违纪或有损文工委声誉行为的人员,解聘同时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为保障管理有序,智库专家归华夏文化促进会文化产业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具体由秘书处办公室执行本管理条例。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智库专家证书》的式样由华促会文工委监制。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华夏文化促进会文化产业工作委员会 商道文化智库专家申报登记表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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